一文讲透容量电价测算

📅 7/8/2026 📢 评估在线 👁 45 🕒 Last Visit: 7/16/2026 10:21:26 AM
你手里那个煤电项目的容量电价收入,是怎么算的? 十有八九,是这个公式: 容量电费 = 铭牌装机容量 × 容量电价标准 拿一台60万千瓦的煤电机组来说。项目在广东,容量电价标准165元/千瓦·年(已含50%回收比例)。你往公式里一代: 60万千瓦 × 165元/千瓦·年 = 9900万元/年 这笔钱,进了收入预测表,进了偿债能力测算,最后进了审批报告里的还款来源。 你这么算了好几年,审批报告都过了,没人说你错。因为1501号文规定按“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”计算,但各地执行中普遍以铭牌装机代替,未强制校核厂用电扣除,留下了模糊空间。不是审查人粗心,是政策执行中图了方便。 但这个公式里藏着一个审查人未必注意到的假设——“装机容量”用的是铭牌值,60万千瓦,一分没扣。 而机组真正能往电网送的电,不是60万千瓦。它自己要“吃”掉一部分——厂用电。风机、水泵、磨煤机,这些辅机设备运转本身就要耗电,通常占发电量的5%到8%。这部分电,发了但没上网,电网收不到,容量电价凭什么按全额补偿? 这个差额,不是小数点后挪一位的事。后面算给你看。 不是你算错了,是算法该换了 2023年11月,国家发改委、能源局发了1501号文(《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》),第一次给煤电建了容量电价机制。全国统一固定成本补偿标准330元/千瓦·年,各地根据煤电功能定位按50%至100%的回收比例确定实际容量电价标准。那时候的算法是:容量电费=容量电价标准×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。 注意这个“申报的最大出力”——严格来说,“最大出力”是上网侧概念,本就该扣厂用电。但1501号文未强制校核,各地执行中普遍以铭牌装机代替,60万千瓦的机组就报60万千瓦,没人往下扣。 但政策逻辑在变。 2026年1月30日,114号文(《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》,发改价格〔2026〕114号)发布,核心转向四个字:可靠容量。 什么叫可靠容量?114号文第三条写得很清楚——“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”。补偿逻辑从“按装机补偿”变成了“按顶峰能力补偿”。名称也从“容量电价”升级为“可靠容量补偿”,计算逻辑随之改变。 这两个说法看着差不多,实际差的是厂用电那块。机组铭牌60万千瓦,自己吃掉6.5%,真正能送到电网顶峰的只有56.1万千瓦。政策说:我只补偿你能送到的那部分,你自己吃掉的不算。 114号文还有几个重要升级:覆盖范围从煤电扩展到气电、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;考核机制从严,不达标要扣容量电费;回收比例可以进一步提高,不限于50%。 甘肃已经落地,公式摆在那 114号文是框架,各地出细则。甘肃跑在最前面。 2025年12月31日,甘肃发了《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(试行)》(甘发改价格规〔2025〕4号),公式写得明明白白: 容量电费 = 申报容量 × 可靠容量补偿标准 × 容量供需系数 其中,煤电机组可靠容量的计算公式: 可靠容量 = 铭牌容量 ×(1 - 厂用电率) 还是那台60万千瓦煤机,按6.5%的厂用电率算: 可靠容量 = 60万千瓦 ×(1 - 6.5%)= 56.1万千瓦 甘肃的容量电价标准,1501号文时期执行的是100元/千瓦·年(约30%回收比例),2026年起调整为330元/千瓦·年(100%回收)。先看1501号文时期的老算法: 老算法(1501号文时期):60万千瓦 × 100元/千瓦·年 = 6000万元/年 新算法(114号文,330元标准,供需系数=1):56.1万千瓦 × 330元/千瓦·年 = 18513万元/年 这组对比的意义在于:新标准下收入确实大幅提升,但基数从60万千瓦缩到56.1万千瓦,审查人不能只看标准涨了就按铭牌装机乘330元——那会多算1287万元/年: 铭牌装机 × 330元/千瓦·年 = 19800万元/年 可靠容量 × 330元/千瓦·年 = 18513万元/年 差额:1287万元/年 1287万元。一台机组,每年多算了1287万元的收入。如果项目有2台、4台机组呢?这个差额会直接推高项目的偿债能力测算,审批报告里的还款来源就掺了水。 再看广东。广东煤电容量电价标准165元/千瓦·年(已含50%回收比例): 老算法:60万千瓦 × 165元/千瓦·年 = 9900万元/年 新算法:56.1万千瓦 × 165元/千瓦·年 = 9256.5万元/年 差额:643.5万元/年 广东标准低,差额看着小一些,但643.5万元也不是零。而且广东回收比例未来可能上调——一旦提到100%(标准升到330元/千瓦·年),差额直接翻倍到1287万元/年。 厂用电率越高,差额越大 厂用电率不是所有机组都一样。机组类型不同,厂用电率差异很大:超超临界1000MW级通常4.5%到5.5%,超超临界600MW级5.0%到6.0%,超临界600MW级5.5%到6.5%,超临界300MW级6.0%到7.0%,亚临界600MW级6.5%到7.5%,亚临界300MW级7.0%到8.0%,循环流化床机组7.0%到9.0%,W火焰炉机组7.5%到8.5%。以上为纯凝工况典型参考范围,供热机组厂用电率通常上浮0.5至1.5个百分点,以项目实际运行数据为准。 一台亚临界600MW机组,厂用电率取8%,可靠容量只有铭牌的92%。放在甘肃标准下,差额拉到1584万元/年。循环流化床更狠,60万千瓦机组厂用电率可能到9%,差额达1782万元/年。 甘肃细则规定厂用电率“依据各类机组近三年运行数据确定”,没有一刀切的标准。审查人测算时,必须拿项目实际运行数据来填,不能用行业平均值糊弄。 各地标准差异一览 审查人测算容量电价收入,还得看项目在哪个省——各地标准不一样:甘肃330元/千瓦·年(100%回收),云南330元/千瓦·年(100%回收),广东煤电165元/千瓦·年(50%回收),新疆165元/千瓦·年(50%回收),陕西按国家新规执行(回收比例不低于50%)。 广东气电更复杂,按机组类型分了四档:澳气配套机组165元/千瓦·年,9E及以上常规机组264元/千瓦·年,6F及以下常规机组330元/千瓦·年,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组396元/千瓦·年。审查气电项目时,先搞清楚机组类型再选标准。 扣完厂用电就完了?还没 厂用电只是把基数算对了。但容量电价收入还有三个变量会影响最终到手的钱——基数对了,系数没对,还是白算。 第一个坑:容量供需系数 甘肃公式里有个“容量供需系数”: 容量供需系数 = 容量需求 ÷ 可靠容量(大于1时取1) 这个系数的意思是:如果系统里可靠容量供大于求,系数小于1,机组就拿不到全额容量电费。只有供不应求时,系数才等于1,机组才能拿满。 甘肃截至2025年5月的数据:全省有效容量约3300万千瓦,容量需求约3900万至4000万千瓦——当时供不应求,供需系数接近1(该需求数据来自甘肃电力专家解读,含外送需求,与省内用电负荷口径不同;省内机组实际结算的供需系数可能与省内自用部分不完全一致,审查人应关注结算口径,以当地发改委每年1月发布的最新值为准)。但这个数不是固定的,当地发改委每年1月15日发布当年的容量供需系数。 审查人测算时,不能想当然地假设供需系数=1。项目还款期动辄15到20年,谁保证5年后、10年后系统还是供不应求?新建机组不断投产,供需格局可能反转。一旦供需系数降到0.9,容量电费直接打九折。 第二个坑:考核扣减 容量电费不是“铁收入”。114号文第五条明确:“对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,应扣减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费用。” 甘肃细则的扣减规则很硬: 月内1次未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: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50% 月内2次未达标:扣减当月100% 全年有3个月被扣减100%月度容量电费的:扣减全年容量电费 还有年度清算——根据系统顶峰时段机组实际提供的容量(上网出力最小值)按年清算。每台机组每年1月底前可以申请一次免除清算的时段,连续不超过24小时。 审查人测算收入时,如果只按全额容量电费往里填,不考虑考核扣减的可能性,那就是在给项目“加滤镜”。特别是设备老化、煤质不稳定的机组,考核扣减的风险是实打实的。建议测算时参考机组近三年的运行记录,对考核扣减做一个合理的预估。 第三个坑:储能折算逻辑跟煤电不一样 114号文把新型储能纳入了容量电价补偿范围,但储能的折算逻辑跟煤电完全不同,不能套同一个公式。 煤电的可靠容量=铭牌容量×(1-厂用电率),简单明了。储能要额外乘一个折算比例: 折算比例 = 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 ÷ 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(最高不超过1) 甘肃和陕西都把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。这意味着:2小时储能折算比例33.3%,甘肃折算后110元/千瓦·年、陕西55元/千瓦·年;4小时储能折算比例66.7%,甘肃220元/千瓦·年、陕西110元/千瓦·年;6小时储能折算比例100%,甘肃330元/千瓦·年、陕西165元/千瓦·年(陕西以50%回收比例为例试算,实际标准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)。 2小时储能,在陕西只能拿到55元/千瓦·年,是煤电标准的三分之一。审查储能项目时,如果直接拿煤电的容量电价标准往里填,收入会严重虚高。 而且储能的考核标准也不一样——考核的是“最大放电功率+连续放电时长”,跟煤电考核“最大出力”是两套逻辑。储能如果放电时长不达标,同样要扣容量电费。 审查人的测算模型该更新了 回到开头那个公式: 容量电费 = 铭牌装机容量 × 容量电价标准 这个公式,在1501号文时代勉强能用——因为政策没明确要扣厂用电,大家按铭牌报,没人说你错。 但114号文之后,这个公式已经过时了。新的测算逻辑应该是: 容量电费 = 申报容量(≤可靠容量)× 容量电价标准 × 容量供需系数 - 考核扣减 “容量电价标准”还是各省那个数(甘肃330元/千瓦·年、广东165元/千瓦·年),没变。变的是另外三样:基数从铭牌装机变成了可靠容量(扣厂用电),多了一个浮动的供需系数,最后还要减去考核扣减。 审查人要做的,不只是把公式里的“铭牌装机”换成“可靠容量”那么简单。三步走: 第一步:算对基数——扣厂用电。 查项目所在地的最新细则,拿项目实际厂用电率,不能用行业平均值,更不能不扣。同时应考虑机组全寿命周期内厂用电率的上升趋势,还款后期实际可靠容量可能进一步缩水。 第二步:看对系数——供需系数+考核扣减。 查当地容量供需系数,别假设等于1,查发改委每年1月发布的数值;评估考核扣减风险,看机组历史运行记录,老旧机组要更保守。 第三步:用对公式——储能不能套煤电。 储能折算逻辑跟煤电不同,要按放电时长折算,2小时储能只能拿到煤电标准的三分之一。 下次审查电力项目,脑子里跑这三步就行。 装机容量不等于有效容量。这六个字,值每年几百万元。 本文主要政策依据: 《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3〕1501号) 《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6〕114号) 《甘肃省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(试行)》(甘发改价格规〔2025〕4号) 《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的通知》(粤发改价格函〔2025〕1254号) 《新疆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》 《云南省关于完善云南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》 《陕西省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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